2014-06-01

學生輔導法》明令:充實學生輔導人力

行政院會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通過後,高中以下學校將充實學生輔導人力,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並設立學生輔導諮詢中心。教育部表示,為有效促進所有兒童與青少年學生的全面性發展,學習解決問題的知識和技能,並協助學校及主管機關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因此擬具「學生輔導法」。要點: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並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草案第4條)
二、定明學生輔導工作之架構與內容,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工作。(草案第6條)
三、定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整合全校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草案第7條及第8條)
四、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依學校層級而有不同規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其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原則、編制及設置依據。(草案第10 條及第11條)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相關課程與班級輔導活動之安排;各級主管機關應推動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與在職進修;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草案第13條至第15條)
六、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應保密及遵守專業倫理;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須定期辦理評鑑。(草案第16條至第18條)
七、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草案第19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推動學生輔導相關經費。(草案第20條)
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草案第22條)